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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图书馆业务清单(试行)

发布时间:2021-01-22分类:创建动态责任者:bgsbgs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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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图书馆业务清单(试行)

单位

名称

广西壮族自治区图书馆(广西壮族自治区少儿图书馆、广西壮族自治区古籍保护中心)

主管

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12450000498500853J

法定

代表人

秦小燕

事业单位

分类情况

公益一类

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

承担图书资料的收集保存和借阅、科学文化知识传播、文献信息开发利用和参考咨询工作,组织实施图书馆学研究、共享工程、信息化建设、古籍普查修复和规划保护等,为公众提供科学文化知识服务。

单位地址

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61号

事业单位

联系电话

0771-5869052

序号

业务事项名称

业务事项内容

业务事项类别

服务对象

实施依据

收费依据及标准

1

信息资源

保障体系建设

通过购买、征集、自建等方式,建设纸质文献与数字资源并重、地方文献和东盟文献为特色的馆藏信息资源保障体系。

公益服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及其他组织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二十四条:“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还应当系统收集地方文献信息,保存和传承地方文化”。第二十五条:“公共图书馆可以通过采购、接受交存或者捐赠等合法方式收集文献信息”;第二十六条:“出版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向国家图书馆和所在地省级公共图书馆交存正式出版物”;第二十七条:“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国家公布的标准、规范对馆藏文献信息进行整理,建立馆藏文献信息目录”;第四十条:“支持数字阅读产品开发和数字资源保存技术研究,推动公共图书馆利用数字化、网络化技术向社会公众提供便捷服务”。

2

信息资源

借阅服务

充分利用馆藏资源,免费向社会公众提供文献、阅读设备借阅以及数字资源访问、检索、下载服务。

公益服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及其他组织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三十三条:“公共图书馆应当免费向社会公众提供文献信息查询、借阅服务”;第四十条:“支持数字阅读产品开发和数字资源保存技术研究,推动公共图书馆利用数字化、网络化技术向社会公众提供便捷服务”;第四十四条:“读者应当遵守公共图书馆的相关规定,借阅文献信息的,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归还”。

收费项目:办证押金、逾期费。

收费依据:1.《关于正式下达广西区图书馆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2001〕362号);2.《广西图书馆违规处理办法》。

说明:办证不收取工本费,办证押金在读者退证时可全额退回。

3

阅读推广服务

通过线上线下联动方式,面向读者推荐优秀书刊,举办读书会、讲座、培训、展览、赛事等活动。

公益服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及其他组织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三十三条:“公共图书馆应当免费向社会公众提供公益性讲座、阅读推广、培训、展览服务”;第三十六条:“公共图书馆应当通过开展阅读指导、读书交流、演讲诵读、图书互换共享等活动,推广全民阅读”。

4

信息服务

为人大等立法部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政机关提供各类信息与知识服务,编制专题信息产品。为国家机关制定法律、法规、政策和开展有关问题研究,提供文献信息和相关咨询服务。开展联合采购、联合编目、联合服务,实现文献信息的共建共享,促进文献信息的有效利用。

公益服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及其他组织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三十条:“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馆际交流与合作。国家支持公共图书馆开展联合采购、联合编目、联合服务,实现文献信息的共建共享,促进文献信息的有效利用”;第三十三条:“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根据自身条件,为国家机关制定法律、法规、政策和开展有关问题研究,提供文献信息和相关咨询服务”。

第四十条:“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建立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文献信息共享平台,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5

古籍保护与利用

对馆藏古籍、珍贵文献进行抢救性修复,同时采用数字化、影印、缩微等技术加大古籍的整理、保存、研究力度。加强古籍宣传力度,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统筹、协调、指导全区古籍保护单位开展工作。

公益服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及其他组织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四十一条:“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馆内古籍的保护,根据自身条件采用数字化、影印或者缩微技术等推进古籍的整理、出版和研究利用,并通过巡回展览、公益性讲座、善本再造、创意产品开发等方式,加强古籍宣传,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6

学术研究与交流合作

加强图书馆学研究,编辑出版专业图书和学术期刊;对市县公共图书馆进行业务指导;加强与学校图书馆、科研机构图书馆以及其他类型图书馆的交流与合作,推动开展联合服务。

公益服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及其他组织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四十八条:“国家支持公共图书馆加强与学校图书馆、科研机构图书馆以及其他类型图书馆的交流与合作,开展联合服务”。

2.【法规】《文化部关于省(自治区、市)图书馆工作条例》第二条:“省(自治区)图书馆开展图书馆学理论和技术方法的研究,对市(地)、县(区)图书馆进行业务辅导”。

7

公共数字文化建设与服务

统筹协调全区各地公共图书馆开展公共数字文化建设,包括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建设、公共数字化文化服务网络完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推广等,为群众提供“一站式”惠民数字文化服务。

公益服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及其他组织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四十条:“支持数字阅读产品开发和数字资源保存技术研究,推动公共图书馆利用数字化、网络化技术向社会公众提供便捷服务”。

2.【文件】《文化部“十三五”时期公共数字文化建设规划》:“以重点公共数字文化惠民工程为抓手,以资源建设和服务推广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网络,丰富服务资源,提升服务效能,全面提高公共文化管理和服务的信息化、网络化水平,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快速增长的数字文化需求”。

合计

共有业务事项7项,其中行政辅助0项、公益服务7项、经营服务事项0项。

 

填报人:  肖潇                                        联系方式:0771-5869052